在某市创先争优活动观摩会上,一家非公企业集团推出一项党内激励机制:凡是本企业的中共党员,每一年党龄每月可享受20元到50元不等的 “党龄工资”。
以物质来激励企业党员未尝不可,但发放“党龄工资”,以党龄来确定奖励标准,是不可取的。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没有法律规定,在工资报酬上,员工可以因为党派、组织和政治观念不同,而区别对待。在同一家企业,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经过相同标准考核,其报酬应该是一样的。党龄长短也并不一定就能反映党员对企业贡献的大小。将员工报酬同党龄挂钩,无疑有违《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是对其他员工的不公平。
在非公企业中,党员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但讲求奉献、不图索取,是每一个党员的本分,也是党员先进性的体现。如果尽到自己的本分也要发“党龄工资”,又何以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同时,以党龄来确定奖励标准发放“党龄工资”,很有可能损害党群关系的和谐。共产党员享受“党龄工资”,无形中突出了其待遇与特权,不利于团结群众。
由是观来,非公企业发放“党龄工资”,尽管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效果不好显而易见。非公企业还是换种方式,表达对共产党员的肯定和激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