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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工人在北京远洋沁山水公租房项目所在小区施工。 新华社记者罗晓光摄
核心提示
无论是商品房市场还是保障房建设,首都北京都是全国关注的焦点。
10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北京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新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北京对公共租赁住房这一保障房新形式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谁能租?
三类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此次公布的北京市《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方式、供应对象、审核配租及租赁管理等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在供应对象方面,《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三类人员:
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二是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三是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相应证明且在本市无住房的人员。
此外,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供应对象具体条件由产业园区确定。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邹劲松说,这意味着,新就业职工和在北京有稳定就业的外地人员,这两个群体也新纳入到住房保障范围。
据了解,目前北京超过限价房标准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较多,主要包括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学生等,这类群体是北京目前房屋租赁消费的主体。
之所以将三口之家年收入定在10万元,一是根据房价收入比测算,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无力购房,需要公租房过渡;二是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数据测算,2011年北京市三口之家家庭可支配收入预计为96000元;三是考虑北京市公租房租金实行市场化,在收入上不应作严格限制。
如何租?
每年对承租家庭进行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
根据国务院“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的要求,对于公租房的租金,北京市制定了“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要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提出的租金补贴申请给予租金补贴。补贴对象、标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通知》还规定,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产权单位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扣。每年将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骗租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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