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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应逐步拥有发展党员审批权

2012年02月29日    中国非公企业党建网

  随着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在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非公企业党务工作者多年的探索与实践,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已取得重大成绩,非公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也得到进一步加强,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员人数增加,部分非公企业党(总)支部已经或将要发展成为党委,与此相适用,需要相对应的党员发展审批权。理由如下:

  一、赋予非公企业党委发展党员审批权符合《党章》等相关规定。根据现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基层党委被赋予了党员发展审批权,既然赋予了国有企业党委发展党员审批权,那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所建立的企业党委自然也有必要被赋予发展党员审批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

  二、大部分非公企业党委已具有正确行使发展党员审批权的能力。非公企业党委大都由党(总)支部发展而来,经过长年大量的实践工作与锻炼,对党员发展流程已相当熟练,具备了正确使用党员审批权的能力。而对个别非公有制企业党委在发展党员问题上可能存在的难以保证质量的现象,非公企业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的党委组织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来解决。

  三、非公企业党委数量的增加,要求相应的发展党员审批权。随着非公有制企业规模的扩大,非公企业党员人数增加,由党(总)支部发展为党委的党组织必然会增多,如果把发展党员审批权按属地管理原则仍由相应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则势必会大大增加上述党务部门工作量,同时效率也可能降低,不利于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拓面提质”的实现。

  四、新建党委质量可以通过地方组织部门严格非公企业党委组建标准来保证。对于党员人数达到符合组建党委标准的非公企业党(总)支部,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等党委组织部门一定要坚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党性原则,开展评审工作,严格程序,确保新建党委质量。

  综上所述,我认为赋予非公企业党委发展党员审批权是大势所趋。可采取严格标准、典型示范、逐步推广原则加以实施。非公企业党委应逐步拥有发展党员审批权。

  浙江正泰集团党委党建研究室  梁特光

来源: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 作者: 梁特光 编辑: 章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