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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联: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有利规范民间金融

2012年03月07日    中国非公企业党建网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有利规范民间金融

  全国工商联提案建议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的税收优惠和补助

  全国工商联近两年的全国两会提案均涉及了鼓励民间资本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容,民间资本有望成为中国投资的主要源泉,同时,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是一个有效疏导民间资金的方式。

  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工商联发布了29份联合提案,内容涉及拓展环保企业融资渠道、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分担的机制等多个方面。其中,第七份提案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银行的业务空间,缓解了农村经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相比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着较高的营运风险和营运成本,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问题。

  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提案中指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征信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未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客户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识别难度加大;二是纳税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相比,二者贷款业务品种十分接近,目标客户高度契合,但小额贷款公司需交的税比农村信用社高得多。对于农村信用社,国家给予的税收政策是营业税及附加按3.5%左右征收,所得税减半征收。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及附加按5.6%左右征收,所得税全额征收,股东分红也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在政策补助方面,同样是经营放贷尤其是经营涉农贷款占重要比例的机构,但国家的扶持补助政策却不能一视同仁。此外,允许设立的村镇银行数量太少。按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在三年内将设立村镇银行1027家,一个县级行政区平均不到一家。

  为此,工商联在提案中建议:首先,应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却被定位为工商企业。这种定性上的模糊既使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完全纳入金融业的监管体系,也使得其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其次,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的税收优惠和补助。小额贷款公司因为不允许面向公众吸收存款,不能赚取存贷款之间的利率差。此外,还要交纳较高的税,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积极性。建议参照业务相近的农村信用社,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同等或更低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应取消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上限。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着资金短缺的问题,很多公司由于缺少资金处于半歇业状态。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信审查和呆坏账控制,完全可自主审查决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入资金。建议取消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的限制。第四,尽快协调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协调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小额贷款公司享有进入金融业系统查询客户资信度的权限,使其能及时识别客户多头申贷情况,减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最后,应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规定。2010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第18条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政策上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既有利于规范民间金融,为民间资本开辟投资领域,也有利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实现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广覆盖,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提案中称。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李涛 编辑: 余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