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重要理论命题。在深化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的今天,重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价值,对“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进行再认识,对于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倘若没有法治的保障,那么从根本上讲产权是不安全的,企业不可能真正独立自主,市场不可能形成竞争环境并高效率运作,经济的发展也不会具有可持续性。市场经济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问题。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才能发挥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
所谓“法治经济”,就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促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法治经济的显著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融合,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法律的整合作用而衔接契合。现代市场经济要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及行为紧密广泛地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连结在一起,以充分获求和实现经济活动的效益。
总体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我们在改革开放的新阶段,更加需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具体而言: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立法作用,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客观地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口号对立法活动影响最大最显著,正是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口号的驱动下,中国市场经济立法进入了快车道,经济立法呈现跨越式发展,经济立法的数量和规模急速上升。需要指出的是,在重温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今天,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大力倡导和强调小平同志一贯倡导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稳健立法观。这种强调“实践、试验和反思”的立法思路,是与我国渐进式改革模式完全一致的,符合立法工作的基本规律。从根本上讲,也是与人类逐步演进的理性认识能力相适应的。遗憾的是,自“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口号大为宣扬后,法学界乃至立法界都出现一股立法“过热”心态,不少学者提出法律移植,主张超前立法等非理性的观点。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法律,作为渐进改革的模式, “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稳健立法观更为切实可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以完善法律体系为目的的立法工作,更要大力倡导“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稳健立法观。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司法作用,倡导“能动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司法机关提出和践行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系统孕育、提出和实践“能动司法”理念营造了氛围、创造了条件。实际上,“能动司法”理念在服务市场经济发展方面体现得更为鲜明。“能动司法”理念促使法院将审判工作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例如,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招商引资保护力度,切实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依法处理好事关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城建项目等事关规划全局的纠纷,运用司法的智慧创造性地配合经济建设大局,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律服务作用,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为繁荣市场经济提高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可以防范法律风险,优化法律环境,解决法律纠纷,为企业开展“法律体检”。法律服务业要转变观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例如,开展律师帮扶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行动,发动律师积极参与企业的资本运营、资源管理,使法律服务直接进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做到建议于决策之前,服务于运行之中,全方位、多渠道地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防范,鼓励积极开展“法律体检”活动,法律顾问主动参与到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主动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用法律的武器把企业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化解在萌芽之中。如今,在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法律服务业更要在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上积极作为,大显身手,大有作为。
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经济建设的法治指南针。在纪念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20周年的今天,我们更要全面、深刻、准确、透彻地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理念,重估其价值,充分发挥法治在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