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而化之的党史似乎谁都能说上几句,但谈到细处,人们则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历史是由细节串成的,只有知道了细节,才算是知道了历史。历史研究的价值,就在于保留人类真实的记忆。这正是《党史细节》一书的价值所在。
人民出版社
新中国成立之初组成的中央人民政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联合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共7人,其中非中共人士3人,分别是宋庆龄、李济深和张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其中非中共人士27人。在随后组建的政务院及其所属机关的负责人中,政务院副总理共4人,其中非中共人士2人,即郭沫若和黄炎培;各部、委、署主官中,非中共人士超过三分之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亦由非中共人士沈钧儒担任。中央人民政府的这种格局,一直维持到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
新中国成立之初,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不但在中央人民政府中担任重要职务,而且真正做到了有职有权。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保证党外人士有职有权,认为“党外人士既然担任了一定的职务,即应享有与其职务相当的权力,履行与其职权相当的责任。这不仅要在工作中同党外人士商量一切应该同他们商量的问题,取得大多数人的协议,然后付诸执行,而且要在共产党员和党外人士之间进行必要而适当的分工,并主动地帮助党外人士做出成绩来。”
当时,政务院的政务会议每星期召开一次,有关文件均交非党人士审查,一切指示、法令也要其修改。陈云主持中财委的工作,明确要求各部部长对本部工作做报告,非党人士担任部长的就要非党人士做报告。中财委副主任薄一波还总结了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四条经验:一是要使党外人士有职有权,做到该商量的必须商量,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经过的必须经过;在工作中遇到党外人士不同意见时,不应做硬性决定,除检讨自己意见有无不妥外,还应帮助说服党外人士,始能做决定。二是一切重要决定应有应该参加的党外人士(如部长、副部长等)参加决定。三是有些日常处理的重要事情(如电报、公文)和上级来的指示,下级来的报告,均应使应该看到的党外人士看到。四是用人也应与党外人士商酌,党外人士所举荐的人,更应慎重考虑,能用者尽量予以录用。
1951年3月,北京市政府党组就与党外人士合作问题的检查情况写了一份报告,其中认为要使党外人士有职有权,并帮助他们在工作中做出成绩,“这首先需要进行必要而适当的分工,如是党外人士任正职,那就应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下,给予他们以总揽全局和最后决定之权;如是党外人士任副职,也应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下,使他们在自己职权的范围内,能够放手做事,不受干涉。”中共中央认为北京市的这种做法“很好”,要求各中央局“转告各有党外人士工作的机关中党组研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构建上具有某种联合政府性质,是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但其中的一些成功做法,对于我们今天的政权建设仍有其借鉴意义。
对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共同纲领》做了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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