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币的另一面
“近年来,腐败从掌管传统经济资源分配的权力部门,逐渐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蔓延。”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陈明生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还缺乏制度化的反腐体系,以致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走访企业中,我们发现,虽然很多企业都将廉洁建设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之一,有不少精心设计了反腐制度,然而,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有一家大型民营企业的党委书记甚至坦言,尽管公司能拿出设制度、推文化的材料,甚至挂牌廉政文化示范点,但实实在在的反腐动作少之又少。
没有人能下判言到底是制度之漏还是人的问题,另外,也有受访专家认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腐败的原因还与国家法律在这一领域的震慑力不够,以及社会整体的不良风气影响有关。
“长期以来,法律在这个领域的反腐缺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法律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人腐败行为方面的规制已有不少,但执法力度还不够,缺乏足够的震慑力。更主要的是,这个领域缺乏一个健全而完善的预防和反腐败体系,不能从源头上做到防微杜渐。”陈明生说。
“这可能是部分人腐败有恃无恐的原因之一。”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邹华介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相关案件处理中确实存在差别对待的情况。“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我国设定了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对非公人员类似行为则主要有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二者最大区别是量刑差异:受贿罪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期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并没收财产。”
从更大的视野来看,企业腐败还不只这一面,另一面则是社会大众更加熟悉的“官商勾结”的故事。
微博上流传着这么一句话,每一个倒掉的官员后面,都有数个民营企业家的身影。
从震惊一时的黄光裕案,到如今的丁书苗,我们看到有那么多的企业家曾经以金钱换取权力,以获得更多的利益。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腐败,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腐败行为,比如贿赂、欺诈等,这种腐败直接损害的是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其他人员的腐败行为,比如拿回扣、贪污等,直接损害的是经济组织和投资者的利益。”陈明生说。
在齐善鸿看来,这一面的企业腐败牵涉的是中国的政商环境,是中国政府应该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
“只要政府管制还广泛存在,行政权力还在不透明地参与市场运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腐败就在所难免。”齐善鸿说,“政府职能在公开化和透明化的基础上在市场上亮相,同时,明确禁止权力干预和插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市场经营活动,减少权力寻租机会。”
让复旦大学企业管理系主任苏勇印象深刻的是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很多人还不知道,廉政公署内有一个预防犯罪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商业机构制定、监管各类风险机制、犯罪机制,预防企业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开展各种讲座、论坛,送法上门,帮助企业建起事先防范腐败的防火墙。这种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正是在廉政公署的“静默革命”下,香港解决了困扰已久的贪腐之风。尽管困难重重,但非公领域反腐的未来也可以期待那么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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